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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胜执行难】打击拒执罪 破解执行难——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执罪”案件
作者:邓思琦  发布时间:2019-01-11 09:33:28 打印 字号: | |
  拒不执行判决,不仅使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造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兑现,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在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道路上,南县人民法院始终保持打击“拒执罪”的高压姿态,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确保对“拒执罪”的精准高效打击。近日,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犯罪案件,被告人欧阳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情回顾

   被告人欧阳某某与陈某物权纠纷一案,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欧阳某某不服该判决,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经二审作出终审裁定,被告人欧阳某某返还陈某所有的东风悦达起亚车辆一台。但欧阳某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陈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8月14日,南县人民法院发布执行公告,责令欧阳某某返还原物,并于次日将该文书送达到欧阳某某的工作单位。此后,南县人民法院多次以短信方式催促欧阳某某履行执行义务,欧阳某某在明知判决已生效的情况下,回电称车已借朋友使用,无法返还。因被告人欧阳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将其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南县公安局立案侦察。2018年1月10日,被告人欧阳某某被南县公安局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迫于压力,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欧阳某某与陈某达成协议,由欧阳某某支付车辆折抵款23万元,并于当日全部付清该款项。

                 庭审现场

   2018年4月26日,南县人民检察院向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欧阳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考虑到欧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返还车辆折抵款,依法可从轻处罚。2018年12月7日,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欧阳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由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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