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执行公开 > 执行动态
【决胜执行难】南县法院顺利执结一起三年“骨头案”
作者:唐伟  发布时间:2019-01-30 17:05:33 打印 字号: | |
  1月20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成功领取到剩余的5万元执行余款,至此,经过多方努力,南县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历时三年多的“骨头案”,维护了申请人的利益。

                         案件回顾

   2015年2月15日19时许,徐某峰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孙某某沿S204线由南往北行驶,行至茅草街大桥桥中路段时,将前方同向步行的李某某的儿子刘某明撞倒致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后,认定由徐某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李某某及家人多次找徐某峰要求赔偿,均协商无果,故起诉至南县法院。本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时,被告徐某峰年满12周岁,但尚未成年,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故判决由被告徐某峰、徐某葵、黄某某共同赔偿原告李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40247.75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2015年7月14日,李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财难寻 执行无果

   执行立案后,经过网络查控与传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徐某葵、黄某某常年在外打工未归,本院也无法采取进一步的执行强制措施。承办法官多次上门做被执行人徐某葵父亲徐某春的工作,希望被执行人能端正好态度,积极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及其家人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愿意配合法院执行。后南县法院多次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处,找寻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但都是无功而返。

                    协商无果 执行不能

   考虑到被执行人的户籍地为沅江市南嘴镇,本院便将该案委托至沅江法院执行。沅江法院执行过程中,经多次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为能够早日执结该案,沅江法院多次邀请南嘴镇政法委书记、南嘴镇西村村干部一起组织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徐某春进行协商,但双方因赔偿金额问题一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沅江法院将该案退回了南县法院,并表明将积极协助南县法院的执行。而此时申请人因为长时间得不到赔偿,也出现了情绪上的不稳定。执行局局长李清荣及时与申请人进行沟通,阐明该案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的客观情况,同时也向申请人保证,对于该执行案件只要出现可执行的条件,南县法院坚决执行到底。

                      司法拘留 达成和解

   2018年2月13日,申请人的儿子刘某田打电话告知案件承办人,被执行人一家回来过年了。机会难得,接到电话后,南县法院执行局马上安排8名干警赶赴沅江南嘴镇,在申请人的协助下顺利将被执行人黄某某传唤到了南县法院。

   随后,案件承办人向被执行人黄某某讲明了利害关系,期望能配合法院,积极想办法来了结此案,但被执行人黄某某仍然一口咬定没有钱,出钱也最多只能出五万,这与执行标的相差太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南县法院果断对被执行人黄某某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

   对被执行人黄某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私下里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协商,承办人也组织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同时邀请双方村干部参与协调,做各方的工作。经过多方努力,最后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即协议签订当天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9万元,在2019年1月20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5万元,剩余的赔偿款申请人自愿放弃。协议签订后本院解除了对被执行人黄某某的拘留。

                    缴纳余款 案结事了

    2019年元旦过后,被执行人黄某某主动给案件承办人打来电话,表明他们将会按协议准时将余款缴纳。2018年1月20日,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徐某春向本院缴纳了余款5万元,同日,申请人领取了5万元。

   至此,历时三年多,经过无数次的协商,执行干警多次上门的骨头案件终于执行完毕。
来源: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敏
联系我们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振兴东路2号

邮码:413200

电话: 诉讼立案:0737-5821228 0737-5236826 办公室:0737-5221613

民意沟通邮箱:hnnxfy_mygt@chinacourt.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