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法庭上被告做虚假陈述,被开出诚信“罚单”
作者:李盈  发布时间:2019-10-30 08:10:5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南县人民法院三仙湖人民法庭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对在庭审中虚假陈述的被告帅某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并罚款20000元的处罚决定。

 2019年8月14日,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承办法官对该案进行依法审理。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湘J16XXX小型轿车一辆,以及原告胡某某定期支付贷款的一幢坐落于常德市武陵区的商品房。被告帅某某在庭审中同意离婚,表示愿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和轿车进行相应分割,并在庭审中出具了其“购买”房屋的产权证书和商品房认购书。

 事实是,帅某某与胡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同时帅某某让胡某某将一定数额的钱汇给其用于购房和还房贷,但其并未购买房屋,并且伪造了房屋产权证书和商品房认购书。后经我院调查核实,发现帅某某所提交的房屋产权证书和商品房认购书均系伪造,帅某某明知其所提交的材料均系伪造,仍将其作为证据予以提交。针对帅某某欺骗法官,藐视法庭的行为,已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对此,本院对帅某某作出了处罚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并罚款20000元。帅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即表示接受处罚,并向法院出具了检讨书。

 2019年8月27日,为进一步维护司法权威,对作虚假陈述,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进行依法打击,承办法官将案件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

法官提醒

    民事诉讼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应当本着诚实守信原则,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履行真实陈述的诉讼义务,必须如实地进行陈述,诚信地进行抗辩和举证,不得作虚假陈述和伪造虚假证据,一旦虚假陈述和伪造虚假证据,轻则对其进行罚款和司法拘留,重则涉及刑事犯罪,将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责任编辑:许泽峰
联系我们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振兴东路2号

邮码:413200

电话: 诉讼立案:0737-5821228 0737-5236826 办公室:0737-5221613

民意沟通邮箱:hnnxfy_mygt@chinacourt.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