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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法院执结一起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
作者:唐叶  发布时间:2020-05-13 08:42:5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南县法院成功执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用实际行动助力生态环境保护攻坚战。

20196月,年某某、龚某某(年、龚二人系夫妻)、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国家规定的禁渔期间,在禁渔区域使用电捕鱼方式捕鱼,对鱼类繁殖造成灭绝性破坏并导致水体严重污染。

案发后,三人被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同时对该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经本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年某某、龚某某、谭某某需赔偿公益损失生态修复费20357元、评估费5000元。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三人并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确定的义务,遂该案依法移送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年某某、龚某某、谭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三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近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三被执行人均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主动履行义务。经承办人多次电话沟通,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龚某某、谭某某才分别交纳了4000元及10000元,剩余部分迟迟未予履行。

后承办人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谭某某名下有存款50000元。因被执行人谭某某一直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裁定进行划拨。至此,本案公益损失生态修复费20357元、评估费5000元得以全部执行到位。

本案中,年某某、龚某某、谭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以电鱼方式捕鱼,情节严重,在被判以刑罚的同时还赔偿了公益损失生态修复费用,三人均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南县地处洞庭湖心,素有“鱼米之乡”和“洞庭明珠”的美誉。南县水域广,水产资源丰富,渔业更是重要产业之一,打击破坏水产资源等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任务仍然较为艰巨。南县法院将始终秉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行”的理念,积极践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加大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执行力度,确保环境资源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责任编辑:颜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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