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从2008年9月15日起,李某按年度与某中心学校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属于某中心学校管理的房屋及场地来开设幼儿园。后因政策原因,某中心学校需要将所出租的房屋及场地收回来发展公办学前教育,故决定不再与李某续约。根据《租赁合同》约定:1.租赁期内,承租方对园内设施、设备、房屋只能做简单维修改造,不能增加不可移动的固定性投资,不能变动房屋结构,小型维修改造经费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如需进行改造和添置,承租方必须征得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期满承租方撤除其添置、改造设备时,须将出租方原场地恢复到可使用的良好状态;2.租赁期满而不续租,承租方须在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撤离出租方的房屋场地;3. 合同有效期至2019年7月30日。
某中心学校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19年7月30日,期满后不续租,李某需在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日撤离,并将其添置设备搬离。李某则认为,自己经营了多年幼儿园,若完全按照合同约定,自己将遭受巨大损失,故一直拖延不愿搬离。
经过审理,承办法官宋法官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考虑到李某对幼儿园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设备,若按照一纸合约解除合同,不仅会给李某带来损失,还会造成资源的浪费。李某添置的设备是一些校车、投影仪等办学用品,若由李某收回难以处置。既然某中心学校将房屋场地收回的目的是为了继续开办幼儿园,这些设备对某中心学校而言更能发挥利用价值。为了缓解双方矛盾,实现资源有效利用,宋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某中心学校以800000元的价格收购李某添置的全部设施设备,李某于2020年7月5日前将租赁的房屋场地交付给某中心学校。
通过调解,让当事人在和谐的气氛中互商互谅,化解矛盾,彻底解决纠纷。近年来,我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调解结案比重逐年攀升,法官们通过调解向社会传递司法温度,践行司法为民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