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4日,南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案。女方周某与男方唐某于2010年8月相识,当时唐某自称已离异。同居期间周某怀孕,经唐某作出承诺,周某于2011年生育唐一, 2014年又生育了唐二,俩小孩均一直由女方周某抚养。2019年5月开始,男方唐某家人多次上女方周某家闹事,破坏家具电器,给周某及俩小孩的生活带来困扰,唐某却对此不闻不问。唐一、唐二尚且年幼,以其今后需要大量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而周某为照顾小孩无法上班,压力大,唐某有义务抚养小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唐某支付抚养费。
开庭前,法官考虑到血亲之间对簿公堂,更容易对未成年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最好以调解方式结案,遂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调解中法官认真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向其释法明理,注重情理法的结合,耐心做双方工作,希望双方多多从小孩身心健康成长角度着想。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唐某负担唐一的抚养费864000元, 负担唐二的抚养费902400元。
法官结语:
孩子是没有权利去选择自己的父母的,特别是出生在男女之间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环境中的非婚生小孩,他们的身心健康成长往往需要更多的呵护,所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父母对于非婚生子女,不论是出于人伦道德情感层面,还是根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要为他们的健康成长承担起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