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微信朋友圈辱骂他人、公开他人隐私侵害他人人格权纠纷案。这起纠纷案本是源于家庭摩擦,一方却将私愤以辱骂他人、公开他人隐私信息等方式发泄于微信朋友圈而最终对簿公堂。
微信朋友圈是基于好友关系组成的网络空间,如今,朋友圈已经成为人们记录生活和表达情感的重要平台,但在朋友圈是否能够肆意辱骂他人,随意公开他人隐私呢?
【案情追述】
小佳(化名)的妹妹与小倩(化名)的弟弟相爱后走入婚姻殿堂,让早已相识的两人成为亲家,关系亲上加亲。后两人因小佳的妹妹与小倩的弟弟间的感情问题而产生了嫌隙。因此小佳在家庭群里谩骂了小倩,小倩得知后非常气愤,陆续在其朋友圈发布带有关于小佳“给人做小三搞婚外孕”、“给你上公众群,让公众怎么认识你”等字眼的信息,并将其与小佳争吵、辱骂对方的对话以及案外人“老王”的相关微信截图等信息公布在其朋友圈,并将“小丽系小三”等字眼的信息发至两人共同的亲友。
据此,小佳将小倩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倩删除朋友圈信息、在朋友圈公开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小倩辩称其发布的朋友圈仅限某些人可见,其中大部分系双方的亲友,该行为既未对原告造成公开损害其名誉的情形,亦未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故不存在原告名誉侵权的事实。
经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小倩在其朋友圈中采取侮辱性语言辱骂小丽,并将其未经证实的事实以及小佳的个人隐私在朋友圈宣扬的行为,造成小佳相关信息为大众所知,从客观上降低了小佳的社会评价,小倩的行为构成侵害小佳的名誉权。
结合全案,一审法院判决小倩删除有关侮辱小丽的微信朋友圈信息,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向小佳赔礼道歉,并赔偿小佳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小倩不服,上诉至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微信朋友圈亦不是“自留地”。微信作为当前使用最为广泛的社交软件,用户的好友多为现实中的亲戚、朋友、同事等,一旦不良言论通过这个平台传播,极易对他人的工作、生活带来负面影响,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均非“私人空间”,发布言论时均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侵害他人权益,一旦越过法律“红线”,便要为其言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