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日常的民间借贷和借款合同中,债权人为了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一般都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或者提供保证人。
近期,南县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2020年3月,段某向李某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即“今借到李某现金60000元,月息1分,3个月后归还 。”被告陈某在保证人处签字,但并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后因借款人段某下落不明,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保证人仅在借条上作为保证人签了字,并未约定保证方式,因此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本案中,原告可以直接起诉保证人要求其承担责任。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生效实施,其中对保证方式的规定有比较大的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权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可以看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同样的案情会得出完全不同的判决,因为在借条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因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提示:在今后的借贷活动中,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一定要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对于保证人来说,则尽量避免在保证中出现“连带”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