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旁一字排开的共享电动自行车构成一道独特的风景线,其便捷省力、随“扫”随走等特点,使其成为不少人选择使用的短途交通工具,靓丽的色彩、时尚的车型更是备受年轻人青睐,一部手机便可轻松骑乘,有效解决“最后一公里”的出行问题。然而在享受共享电动自行车带来的便利与经济时,违规载人、逆向行驶等违规现象突出,安全隐患较大。
案情追述:近日,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未成年人骑乘共享电动自行车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进行赔偿的案件。17周岁的刘某扫码驾驶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在行驶中将路边行人李某撞到,导致李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医治疗,经赤沙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本次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120天,护理75天,营养105天,后期医疗费预计在捌仟元左右。双方因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故李某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本院受理后审查发现,刘某在事故发生时系未成年人,依法追加了其父母作为共同被告。经多次主持调解工作,耐心沟通讲解,刘某认识到自身存在的过错,其和家人愿意作出相应赔偿,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刘某及其父母自愿共同向李某赔偿5万元人民币。
法官说法:根据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但不少已满16周岁的驾驶人员依然未能自觉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一旦造成事故,需要为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而言,造成他人损害的则会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除了共享电动自行车,未来在出行方面或许会有更多的创新,在探索发展与管理的过程中,变的是交通工具的使用形式,不变的是自我的规则意识、安全意识,文明规范的出行始终是织密织牢交通安全保护网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