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县法院受理了三件特殊的案件,原告系南县中鱼口镇育新村村民委员会,被告系该村三位年近七旬的老人,争议的事项为该村委会2008年承包给三位老人的鱼塘无法收回,无法重新承包给意向租赁人,致使村委损失较大。因多年来双方一直未达成合意,今年年初,该村委会诉至法院,请求三位老人排除妨害,返还原物。
三位年近七十的老人,个性均比较古板、固执,该院民事审判庭考虑老人行动不便、思想固执等因素,特意派两位资深法官送达应诉材料,并将三案排同一天开庭。然而,1月27日开庭当天,三位老人均未到庭,为充分保障老人们的合法权益,法官们不辞辛劳赶赴该村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同时,法庭邀请村委会工作人员参加调解。
法官们从情、理、法多角度给老人们做工作,经过四个多小时的调解工作,双方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临走时,三位老人对法官表示感谢。
法官有话说: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公民生活中一条重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本案案情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案件难度不大。该案争议发生在村内部矛盾,被年龄较大,调解更具有优势效果,纠纷得以较为彻底的解决,和睦乡里,有利于社会稳定,增加司法满意度。人民法院调解的过程,也是向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