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周金山与胡航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航民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周金山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的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胡航民,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华容县章华镇东街社区二组。身份证号码:430623197605250010。
执行依据:本院(2019)湘0921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胡航民退还周金山石料预付款108000元。
执行悬赏期限:2021年4月21日至2022年4月20日止。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胡航民的下落并被本院找到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凡向本院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737-5224615 联系人:唐法官 13511115591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