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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法院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倡议书
  发布时间:2021-05-12 17:28:52 打印 字号: | |

2015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同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同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上三个文件统称三个规定,对司法机关内、外部人员干预司法案件从制度上划出了红线,从源头上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作出了规范。

当前,南县法院认真贯彻落实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要求,集中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顽瘴痼疾。为进一步强化法纪意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我院特提出如下倡议:

各级领导干部请做到

1.不以任何形式为案件说情打招呼、打听案情;

2.不以任何形式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3.不以任何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

全院工作人员坚决做到

1.不得违规过问和干预他人办理的案件;

2.不得违规转递涉案材料或打听案情;

3.不以任何方式为案件说情打招呼;

4.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予以拒绝;

5.全面、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6.不得泄露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工作情况;

7.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不得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不得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8.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进行不正当接触交往或接受其请客送礼等利益;

9.不得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10.不得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广大人民群众请做到

1.不要请托领导干部、法院工作人员过问案件、打听案情、干预司法;

2.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三个规定是新时代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恪守法律、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不徇私情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司法生态,为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不懈努力!

 

 南县法院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512


 
责任编辑:许泽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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