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2日,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蔡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南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该案社会影响较大,南县监察委员会、政法单位、人民群众共200余人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蔡某某利用益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散装水泥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获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垄断混凝土市场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受刘某、张某、邱某、夏某、曹某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蔡某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被告人蔡某某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因该案案情重大复杂,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将对该案认真评议后择期公开宣判。
理念信念动摇,权力观、政绩观错误;法治意识淡薄,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廉政之风不正,权力失去了监督……这些使得本案蔡某某丧失党性原则,产生侥幸心理,以身试法,一步步走向深渊。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员、干部要筑牢思想防线,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慎独慎微慎始慎终,做政治信念坚定、遵规守纪的明白人。”党风廉政建设永远在路上,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作为一名国家公职人员,必须要始终保持“赶考”的清醒,保持对“腐蚀”、“围猎”的警觉,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命、自我提高能力,坚决筑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思想堤坝。要崇尚严于律己的品格,做到慎微慎独,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努力做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法官释法:
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