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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法院:前妻改了孩子姓名,生父起诉至法院恢复原名被驳
作者:谌丽  发布时间:2022-01-07 09:21:44 打印 字号: | |

梁先生与徐女士原为夫妻关系, 2011年,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梁某某。2015年,梁先生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梁先生与徐女士离婚,梁某某由徐女士抚养。2018年,梁先生得知儿子梁某某改名为徐某某,梁先生遂以徐女士未经其同意擅自变更婚生子姓名侵犯了自己对未成年婚生子姓名的决定权和变更权为由,诉至南县人民法院,要求恢复孩子原姓名。

南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本案中,徐女士未经梁先生同意擅自更改婚生儿子姓名的行为确实欠妥,但徐女士将儿子的姓氏更改为随母姓,所取名字未违背公序良俗,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梁先生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徐女士有将婚生儿子的姓氏变更为继父姓氏的情形,故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的情形。另外,考虑到双方儿子已经使用“徐某某”这一名字长达3年之久,且诉讼中徐女士及其儿子均未到庭,本院对于双方婚生儿子的现状无法查实,再者,双方婚生儿子已满九周岁,已经具备一定的判断和辨别能力,为有利于双方婚生儿子学习、生活、成长,是否将姓名恢复为“梁某某”应充分尊重其本人的意愿。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梁先生的诉讼请求。梁先生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认为,未成年子女姓氏的改变,不仅涉及离婚一方(父或母)的权利,更主要的是应当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根本原则。徐某某使用变更后的姓名已三年有余,且现已满九周岁正处于上学阶段,该姓名作为特定的人身符号已被同学和朋友熟知,如果强行责令恢复为原姓名,对其学习、生活、成长可能会不利。再者,因姓名变更登记属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梁先生可直接向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其子原姓名,故驳回了梁先生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许泽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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