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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被判处刑责
作者:谢娜  发布时间:2022-03-10 17:02:01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李某某与张某串通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被南县人民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刑责。


案情回顾

2017年,张某明知自己的财产进入执行阶段无法给李某某结算工资款的情况下,向李某某提议,由其向李某某出具欠款人民币58000元的工资欠条,待南县人民法院对其财产进行处置后,李某某再向其支付剩余人民币29000元来凭空分得执行款。经两人协商后,张某出具了虚构数额为人民币58000元的工资欠款条,并要求李某某在欠条下方写下“待此款到位后返还一半张某”。李某某持张某出具的虚假欠条以追索劳动报酬为由,至南县人民法院向张某提起追索人民币58000元的劳动报酬民事诉讼。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在法庭的主持下,李某某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支付李某某劳动报酬人民币58000元,南县人民法院据此做出民事调解书。接下来,被告人李某某向南县人民法院申请对该民事调解书强制执行参与分配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局工作人员唐伟等人发现李某某与张某串通,虚增欠款金额,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后经公安局立案侦查,查明其犯罪事实,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李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张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条推送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示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通过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公民在诉讼中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规主张权益,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提供证据。如遇到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可及时向法院出示证据或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责任编辑:蒙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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