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傍晚时分,曹某回家路过小区停车场,巧遇无法倒车入库的刘某求助,见刘某一人带着小孩十分着急,出于好心便上前帮忙。由于天色已暗,加之对车辆不熟悉,曹某帮忙倒车时不慎与行人罗某相撞。交警部门依法作出认定,刘某与曹某共同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罗某不负事故责任。罗某伤愈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未达到伤残标准,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2021年7月,罗某将刘某与曹某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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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李敏审查了解到刘某所有的是四轮电动车,未投保车辆保险,且刘某家境较为困难,赔偿能力十分有限,法官认为以调解方式处理本案更有利于做到案结事了。起初电话联系时,曹某与刘某互有怨言,没有当面沟通的意愿,经过耐心劝说,二人如约来到调解室;办案法官一方面释法说理,一方面从情理出发,真诚相劝,二人得以解开心结,刘某称不该让曹某这样的好心人寒心,曹某也自责不该好心办坏事。最终刘某与曹某各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并按时将赔偿款支付完毕。
法官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曹某帮忙倒车这类乐于助人的行为值得肯定,但应当考虑个人能力范围,并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对提供帮助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