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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恋爱期间的大额支出能否主张返还
作者:孟惠 刘睿妍  发布时间:2022-05-26 16:59:21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李某与王某相识相恋,并约定于2021年5月结婚,期间李某多次通过支付宝及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王某支付了110000余元(其中包括了三金、小金额红包等费用)。后双方因各种原因导致分手,李某认为给王某110000万余元是以结婚为前提,现双方不再办理结婚登记,因而王某需将钱款返还。王某认为,李某的转账是恋爱期间的无偿赠与,不应返还,故酿纠纷。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王某恋爱期间给付的110000余元包括;李某以微信和支付宝向王某转账83000余元(包含过节转账的1314元、520元、52元)、见面礼红包10000元、 购买“三金”的15780元及其他费用。

法官认为

恋爱期间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赠与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赠与,不能要求返还,包括以下情况:1、日常生活中价值较小的一部分赠与,比如购买礼物、请客吃饭等;2、特殊日期,如节假日、生日等给付的财物及特殊金额红包。对于所涉金额较大的赠与,一般是基于结婚目的,可推定为彩礼,应承担返还责任。在本案中,李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的大额转账及现金支付、“三金”购款均可视为彩礼,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经过承办法官的释理说法,双方达成调解,王某自愿返还李某彩礼600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责任编辑:蒙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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