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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作者:臧祥  发布时间:2022-06-07 16:51:26 打印 字号: | |


文身在古代又被称作刺青,流传已千余年。早在周代的五刑中,就出现了黥(qíng)面刑,即墨刑:先在人的脸上或身体的其他部位刺字,然后涂上染料,使之成为永久记号。时代变迁,渐渐有人将其视为表达个性之手段。审美各有差异,选择何种“美”的形式当然是个人自由。但对正处生长期的未成年人来说,因一时新奇而去文身,不但可能招致负面社会评价,更可能会使身心受到伤害,对其未来成长造成巨大阻碍。文身深入皮肤内部,无法彻底进行清除。对有志于参军的未成年来说,文身可能还会影响其入伍。据我国《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规定,超过一定尺度及特定部位的文身不合格。



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推动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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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认识文身可能产生的危害,理性拒绝文身。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不得出版、发布、传播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内容;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文身商业广告。

人民法院对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或者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应当依法审理。

人民检察院对因文身导致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教育部门应当将未成年人文身危害相关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加强文明礼仪教育,提高在校学生对文身危害性的认识。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因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涉嫌犯罪案件。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法治宣传教育,支持和指导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完善有关投诉举报制度。

共青团组织应当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引领,组织针对性的教育引导和心理辅导,让未成年人认识到文身可能造成的伤害和不良影响。

妇联组织应当将未成年人文身危害纳入家庭教育重要内容,指导和支持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责任。

宣传、网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文身危害宣传和舆论监督。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发现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可以向民政、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处置。


未成年人文身的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近年来,南县人民法院依法积极履职,采用送法进校园、青少年模拟法庭、庭审观摩等形式让未成年人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与家庭、学校、社会一道,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蒙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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