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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法院:解决家庭小纠纷,服务社会大民生
作者:陈伯准 夏鑫科  发布时间:2022-06-17 16:16:43 打印 字号: | |

“太感谢了,只要家中没有争端,我就算是安心了。”6月16日上午,在益阳市南县太白洲村,村民管美绣(化名)握着法官的手颤颤巍巍说着。

管老太今年已经93岁,老伴去世多年,有五个子女,均成家立业。因老人赡养问题,多年来五兄妹矛盾纠纷不断,对赡养老人也各持己见,互相推诿,有的认为自己是嫁出去的女儿,按当地习俗就不该承担赡养义务,有的认为自己已经先照顾一段时间了,理应由其他人接手照顾。期间,由于不慎摔跤导致腿疾卧床的管老太看着自己几个子女关系愈发不可调和,内心却既自责又担心,晚年生活一度愁苦。

该村村委会和当地司法所了解该情况后十分重视,多次进行调解,均未成功化解几个子女心中累积多年的怨隙。无奈,管老太只能寻求法院帮助,一是希望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身权益,二是希望能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进行调解,帮助自己子女明辨是非,解决家庭争端。

收到管老太的诉讼请求后,南县法院立即组织巡回法庭入村解决纠纷,但考虑到赡养的实际履行问题,该案暂时休庭。一个星期后,在该村广大老年人群体的关注中,南县法院联合司法所、村委和乡贤等,来到管老太二女儿秦翠莲(化名)家再次进行调解。经过一上午调解,几个子女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五人按每人两个月的方式轮流照顾老人生活,负责老人的日常饮食起居,如遇老人生病需要花钱,五家平均分摊。该纠纷至此得到圆满解决,管老太晚年生活得以保障,在场工作人员也由衷笑了起来。

调解结束后,承办法官告诫几个子女,我国《宪法》和《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不仅是社会道德的需要,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而且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包括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据了解,近年来,南县人民法院始终秉承“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目标宗旨,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从法律方面以案释法,从情理角度说服劝解,大大提高了调解成功率,及时消除农村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今年以来,共成功调解全县农村家事纠纷5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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