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乡搭便车不慎发生交通事故,
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来看今日案例。
2020年7月12日,原告李某得知被告汤某、案外人刘某等要外出参加活动,便搭乘汤某驾驶的摩托车,途中与另一被告黄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汤某、刘某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汤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三人均被送医治疗,其中李某受伤较为严重,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李某与汤某等因赔偿数额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便起诉至法院。 汤某辩称,其原本不同意搭载原告李某,但李某坚持乘坐,看在是同乡才好心同意,因此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减轻自身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汤某虽是好心搭载李某,但本案事故认定书载明汤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且存在超载情形,因此不能适用民法典关于“好意同乘”减轻赔偿责任的规定,但原告李某明知超载情况仍然乘坐,其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汤某的责任,故酌定由汤某在其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减轻30%的责任,即对李某的合理损失承担21%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汤某赔偿李某6万余元。当事人各方均未上诉,且已履行完毕。 法官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规定以立法方式明确了“好意同乘”情况下造成的损害赔偿规则,有助于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社会风气。作为驾驶人员而言,应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到谨慎驾驶的安全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