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九都山法庭主动上门服务,调解了多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做到案结事了的同时温暖了人心,让当事人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
2022年7月24日,李某驾驶小型客车沿通村公路左转驶入国道时,与周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周某某车上乘坐人员周某池和谭某珍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的车损大约五六十万,周某池和谭某珍因受伤致各项损失分别为19000多元、118000多元。考虑到司机李某居住在长沙,保险公司在广东,周某池和谭某珍已是耄耋之年,行动不便,又是住在乡下,为让伤者早日得到赔偿款,法庭工作人员多次与三方电话、微信联系沟通,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促使当事人达成了初步的一致。法庭工作人员将做好的调解笔录亲自送到周某池和谭某珍乡下的家中,并再次就调解方案对周某池和谭某珍作了详细的解释,周某某、谭某某对法院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表示由衷的感谢!至此,周某某、周某池、谭某珍三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得到了圆满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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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8日,胡某驾驶的小车沿X001由东往西行驶至南县乌嘴乡虢家铺子路段时,因超车与肖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肖某某被撞后甩到对向车道时,与沿X001线由东往西刘某驾驶的陕A牌照小车发生碰撞,致肖某某受伤,经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肖某某被送往益阳市中心医院、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肖某某此次外伤已分别构成七级、十级伤残。肖某某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又因车祸失去劳动能力,家庭经济非常困难。
收到诉讼材料后,通过阅卷发现刘某及刘某的保险公司要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责任,但原、被告均没有刘某的联系方式,案件一时陷入瓶颈。在法庭工作人员多方调查下,终于联系上刘某及刘某的保险公司,但其保险公司在陕西。法官没有简单的就案办案,法官认为,双方如能在庭前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既可以最大限度减轻双方诉讼时间、精力,减少诉累,更有利于受害人顺利拿到赔偿款,九都山法庭诉前调解员第一时间通过“道交一体化平台”组织肖某某、胡某、胡某的保险公司、刘某及刘某的保险公司进行调解。通过不懈努力,各方达成协议。因肖某某受伤后行动不便,本着“宁可法官多走路,不让群众多跑腿”的原则,法庭工作人员几次到肖某某家中上门做工作、签署调解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书、复印银行卡号等。5月4日,此案正式调解成功,两个保险公司对肖某某的赔偿全部到位,司机胡某也对肖某某的受伤表达了自己的心意。
九都山法庭不断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在最大限度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力求减少矛盾、简化流程、便民利民,以主动优质的司法服务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