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杨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6月,两人共同向某金融机构贷款220000元,以曹某名下的房产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因曹某、杨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还款,该金融机构遂诉至南县法院。2022年9月,南县法院作出判决,由曹某、杨某向某金融机构偿还借款本息16.5万元及后段利息,曹某名下的房产向某金融机构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某金融机构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3年3月,某金融机构向南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依法查封了曹某名下的抵押房产,未发现曹某、杨某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房产被查封后,曹某表示愿意分期履行,但在协商过程中,因曹某约定分期履行时间过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曹某、杨某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因多次沟通无果,南县法院依据金融机构的评估拍卖申请,启动了对曹某名下房产的评估、拍卖程序。2023年6月,执行法官邀请房产评估公司的工作人员一同来到曹某、杨某的住所进行房产价值评估。在评估过程中,执行法官再次向被执行人曹某、杨某释法明理,劝说其主动履行义务。
曹某、杨某看见法院已经“动真格”了,顿时慌了神,当场提出希望法院不要拍卖房产,自己会尽快凑钱还款。近日,被执行人曹某一次性向该金融机构还款了17万元,并支付了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