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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信放开禁捕谣言,禁渔期拖网捕鱼350.5斤,法院判了!
作者:姚艳春 蒙美蓉  发布时间:2023-12-01 15:23:53 打印 字号: | |
——“你知道长江水域全面禁捕十年的政策吗”
“晓得。”
——“你知道南洞庭湖自然保护区南县舵杆洲属禁捕区吗?”
“我是看抖音上有人说现在放开禁捕了。”
——“认识到这次非法捕捞行为的错误了吗?”
“经过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现在知道了。以后有人约我去摸鱼,我都会告知他们这是违法的。”


2022年9月,曾某某、贺某某、刘某某、曾二某、曾某、吴某某、吴二某在明知洞庭湖舵杆洲蒸钵湖南县区域为禁渔区、现时段为禁渔期的情况下,仍使用拖网捕捞水产品,被南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并先行登记保存拖网2条、渔获物175.25千克。渔获物已赠送给南洲镇敬老院和南洲镇中心敬老院。
经认定,曾某某、贺某某、刘某某、曾二某、曾某、吴某某、吴二某所使用的渔具拖网属于《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中禁止使用的渔具。
2023年7月,根据南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出具的该案渔业资源损害和生态修复费用的评估建议,曾某某、贺某某、刘某某、曾二某、曾某、吴某某、吴二某为修复因其非法捕捞水产品所破坏的南县公共水域生态环境,弥补渔业资源的损失,主动申请缴纳生态环境赔偿费用共计98000元,用于购买鱼苗,投放至案涉水域
经法院审理认为,曾某某、贺某某、刘某某、曾二某、曾某、吴某某、吴二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曾某某、贺某某、刘某某、曾二某、曾某、吴某某、吴二某7人犯罪以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7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7人的犯罪情节和主动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等悔罪表现,结合其社区矫正意见,考虑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2023年8月,法院判决曾某某、贺某某、刘某某、曾二某、曾某、吴某某、吴二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对作案工具拖网2条,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修复水域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于2020年1月发布长江十年禁渔计划,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非法捕捞损害渔业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对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打击非法捕捞,不仅要依法惩治犯罪行为,也要建立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制度,积极采用增殖放流等方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绿水青山,造福人民,泽被后代。禁止非法捕捞,是我们长江流域人民在长江水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需要守住的一道重要关口。我们必须咬紧“牙关”,保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定力,不动摇、不松劲、不开口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

第十六条  直接损害评估主要是评估非法捕捞渔获物的价值。

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未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的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其价值评估按照《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执行。

其他渔获物的价值,根据销售金额进行认定;无销售金额、销售金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售金额认定明显偏低的,根据市场价格进行认定;仍无法认定的,由渔业行政处罚机关认定或者由有关价格认证机构作出认证并出具报告。

对于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非法捕捞行为,直接损害还应综合当地渔业资源状况,评估已致死但未被捕获的水生生物的价值,其价值可按照实际查获渔获物价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第十七条  使用电、毒、炸等严重破坏资源环境的方式,或者禁用渔具从事非法捕捞的,应同时开展间接损害评估。

间接损害评估应结合非法捕捞作业类型、时段、时长、区域、当地渔业资源状况等因素确定,主要评估水生生物生长发育受阻、繁殖终止和栖息地破坏等方面损害量。水生生物生长发育受阻和繁殖终止的损害量,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三倍计算。水生生物栖息地破坏的损害量,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两倍计算。

对于电鱼、毒鱼、炸鱼、拖曳泵吸耙刺、拖曳水冲齿耙耙刺、拖曳齿耙耙刺以及在禁止使用拖网作业的水域、期间内使用拖网作业等非法捕捞行为,间接损害按照不低于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十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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