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连环交通事故中,
先有杜某和蔡某驾驶的小车追尾碰撞造成交通拥堵,
后有侯某某驾驶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先后与刘某某、李某某驾驶的两辆货车碰撞,
李某某驾驶的货车又与谭某某、杜某驾驶的小车碰撞,
造成侯某某受伤。
事故认定,
李某某和谭某某无责,
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请看今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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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日01时30分许,杜某驾驶小车在高速行驶时,追尾碰撞蔡某驾驶的小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驾驶员无法将车辆移动导致两台小车停在超车道与行车道上造成交通拥堵。
2022年5月1日01时59分,侯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事故路段不远处时,先与刘某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后继续碰撞李某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致使李某某的货车与谭某某驾驶小车以及杜某的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侯某某受伤。
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侯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次要责任,杜某、蔡某共同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某、谭某某不负事故责任。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出具证明载明侯某某驾驶的车辆未与谭某某驾驶的车辆存在直接接触。
事故发生后,侯某某被送医治疗,经鉴定侯某某一处七级伤残,两处九级伤残,存在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因损失数额协商未果,侯某某将刘某某、杜某、蔡某、李某某及相应保险公司和用人单位诉至法院。
杜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与蔡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辩称,无责车辆谭某某及其保险公司应当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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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事故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经复核后决定维持,各被告亦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法院对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根据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事发过程,李某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与侯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即与侯某某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故李某某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付;对追加谭某某及其保险公司作为本案被告的申请,根据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事发经过及高速交警部门出具的证明、事故现场图等材料,谭某某驾驶的车与侯某某驾驶的车没有发生碰撞,亦没有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即谭某某的行为与事故发生、原告侯某某受伤的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且原告不同意追加谭某某及其保险公司,故对保险公司的追加被告申请,法院不予准许。最后,法院判决由各被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均没有提起上诉,且很快赔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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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无责,是否需要承担无责赔付,要考虑其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事实前提和基础。如果无责车没有与受害方发生任何碰撞且对受害方的损失也没有任何影响,则不应视为具有因果关系,也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事故认定书认定谭某某不负事故责任,虽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不意味着谭某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需无条件的承担无责赔偿责任。因谭某某驾驶的车辆与侯某某驾驶的车辆没有发生碰撞,亦没有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故谭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不需承担无责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