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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见成效,便捷高效解纠纷
作者:岳雯  发布时间:2024-04-16 16:05:02 打印 字号: |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4月10日,随着法槌的落下,南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速裁团队通过“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了两件餐饮供应商起诉餐饮经营者拖欠货款纠纷案。被告系餐饮经营者,多次向原告购买货物,后被告因经营不善倒闭,分别拖欠两原告货款2,702元,货款3,037元。




南县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这两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且争议的标的符合小额诉讼审理范围,为高效化解纠纷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同时将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案件的决定告知当事人,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


那么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在小额诉讼程序中享有哪些诉讼权利?本文将为您解答。


一、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构成要件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
(2)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


二、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类型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2)涉外案件;
(3)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5)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6)发回重审的案件;
(7)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8)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9)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10)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
(11)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方式
1.法院主动适用。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以湖南省为例,自2023年11月2日起,案件标的额在45707元以下的),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当事人约定适用。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以湖南省2023年11月2日起为例,案件标的额超过人民币45707元但在182826元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四、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期限、举证期限、答辩期间

1.审理期限。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2.举证期限。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3.答辩期间。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五、小额诉讼程序的转换

1.法院主动转换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2.当事人的程序异议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各方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庭审结束前提出。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受理案件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以及当事人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的异议,受理案件法院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裁定,将案件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口头裁定的,应记入笔录。裁定一作出即生效。


六、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
虽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当事人不得上诉,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对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认为再审裁判有明显错误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责任编辑:蒙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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