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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之名,护“未”发“令”
作者:姚艳春  发布时间:2024-05-16 11:26:0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南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中,针对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怠于履行监护责任,依法发出《家庭教育令》,要求监护人切实履行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为未成年子女创造健康的成长环境。


手机交友需谨慎

据被害人小花(化名)的父母所言,小花老实本分,学习成绩良好,从小就是父母眼中的乖乖女,被一家人捧在手心里长大。进入初中以后,小花奶奶为了方便小花学习、及时接收班级群信息、上网查学习资料等,给小花买了一部手机。小花使用手机网络交友,结识了些不良少年。由于小花年少无知,辨别是非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以为是“谈朋友”而被性侵,酿成苦果。家人追悔莫及。

护“未”发“令”

南县人民法院结合基本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义务履行人——小花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

“现在向你宣读《家庭教育令》,希望你们认真听取,并遵照执行。”南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丁杰亲自向小花的父母宣读了益南法未家教(2024)2号《家庭教育令》,责令小花父母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有针对性地对小花进行安全教育、性教育,帮助小花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小花的父母认真阅读了家庭教育令,表示自己认识到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今后会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重视小孩的品德培养,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用正确思想、方法教导小孩,为其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院长寄语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家庭教育并非一家一户的私事,它与社会进步相通,与国家命运相连。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信息面前,要避免青少年盲目效仿,甚至形成错误认识和染上不良习气。希望每个家庭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让每个家庭都成为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坚强阵地;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尊重和保护孩子的人格尊严,守护孩子健康成长,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责任编辑:蒙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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