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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企业陷窘境 悉心调解促多赢
作者:舒慧  发布时间:2024-05-16 11:35:43 打印 字号: | |

“感谢南县人民法院,这次调解让我们三家企业的纠纷一次性解决了,停工两年多的工程可以顺利施工,不用相互起诉打好几次官司。真是切切实实的为我们企业解决了难题。”某置业公司南县分公司的负责人感慨的说。


近日,南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某置业公司及该公司南县分公司起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1年原、被告公司签订了《人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公司为南县某楼盘的地下车库人防工程进行施工。被告公司在完成部分附属工程后将主体工程交由第三人公司施工并安装,原告仍按照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向被告支付了工程款80余万元,但被告除支付了29万元给第三人公司外,将剩余款项转至其他工程,导致案涉工程停工。

第三人公司认为,已经由第三人公司完成了该人防工程大部分的工程量,且后续需安装的防化门、防护门等均已经运送到位,只需要派专业人员进行安装、测试,但第三人公司只收到了不到20%的工程款,故要求收到工程款后再施工;原告公司认为,我们已经支付了50%左右的工程款80余万元,不但停工两年多未施工导致楼盘销售受阻、资金回笼困难给我们造成较大的损失,楼盘业主也很大的意见,有可能要求公司赔偿,故被告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被告公司则表示,因投资的另外两个楼盘烂尾,导致资金流断裂,暂时实在没有资金来源。因此形成困局,导致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受理后,主审法官仔细了解了案情,认为如果单从法律层面进行判决,然后走执行程序,而被告企业暂时资金紧张,公司账号又无足额资金可供执行,势必会让三家企业的困局无法解开,工程施工时间拖延,造成更大的损失。为解决三家公司的实际困难,促成工程完工,主审法官多次召集三家公司的代理人,从解决问题的角度求同存异的进行调解,逐步分析达成协议对三方的好处,拖延施工对各方的危害,达成了初步的调解意见。后又因各方公司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导致调解停滞不前。通过再次开庭和多次沟通,经共同努力,最终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申请银行贷款,将原告已经支付的款项(包含被告已经完成的工程部分工程款)除已经支付给第三人公司的除外,退回给原告;原告直接支付50万给第三人,第三人公司收到款项后对剩余工程进行施工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后再由原告公司向被告公司和第三人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该案的调解有效解决了企业的实际困难,促成了工程的继续施工,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实现了多方共赢。



 
责任编辑:蒙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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