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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全国生态日 | 司法守护生态画卷
作者:孙苹  发布时间:2024-09-10 10:26:43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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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至2023年期间,蔡某某、邹某某、曹某某在明知湖南省全省行政区域为禁猎区、现时段为禁猎期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三次在南洞庭湖自然保护区南县舵杆洲湿地区域内,使用抛洒农药呋喃丹的禁用方法,非法毒杀猎捕野生鸭鸟。共计毒死草雁8只、大野鸭29只、小野鸭17只,均销赃给李某某。此后,三人再次作案,被南县管理局舵杆洲管理站工作人员发现后,逃离了现场。次日,工作人员在现场附近发现18只疑似野生鸟类尸体。经鉴定,送检的18具疑似野生鸟类尸体为斑嘴鸭11只、豆雁2只、绿头鸭2只、绿翅鸭2只、翘鼻麻鸭1只。以上物种均属国家"三有"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此外,在明知长江流域为禁渔区、现时段为禁渔期的情况下,四人单独或伙同其他人,使用双重刺网、三重刺网在沅江水域漉湖五门闸村段多次捕捞水产品。使用的双重刺网、三重刺网,属于《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中禁止使用的渔具。


02

判决结果




蔡某某、邹某某、曹某某犯非法狩猎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李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其他等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情节轻重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不等。并追缴违法所得、没收涉案工具。另蔡某某、邹某某、曹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行为,对渔业资源、渔业生态环境等造成了损害。南县检察院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根据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判决案涉被告人赔偿渔业资源损害赔偿费一万多到十几万不等。




03

以案说法



地球生命共同体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有些人为了私欲,多次毒杀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水产品并进行非法交易。其行为触犯刑法,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被判处刑罚并承担环境资源损害赔偿费。2024年8月15日,是第二个全国生态日,南县法院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法治保障,对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绝不手软,让破坏生态环境法犯罪分子付出相应代价。以判决的形式促进惩治犯罪、赔偿损失和修复环境的协调统一。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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