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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要对其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作者:刘鑫雨  发布时间:2024-09-20 16:53:31 打印 字号: | |
通常情况下,
股东不用承担公司的债务责任,
但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
股东要不要对其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


(图源网络 侵删)

陈某是A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系该公司唯一股东,也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年末,A公司在B公司处购买木质碎料,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B公司向A公司提供了总价值51931元的木质碎料。2020年12月,陈某通过其个人微信账户向B公司支付1万元。2021年2月,经双方结算,A公司尚欠货款41931元。后B公司多次向A公司催要货款,但A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B公司将A公司、陈某共同诉至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陈某支付货款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虽未签订书面的合同,但B公司按照A公司的要求提供了木质碎料等货物,并相应提供了发货明细。A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陈某在微信上向B公司法定代表人支付一万元,并在微信上对剩余货款表示认可。故本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应受保护。经B公司多次催要,A公司未能清偿货款,构成违约。
那么,陈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A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陈某通过个人账户向B公司支付了一万元,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需承担连带责任。故对B公司请求A公司、陈某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人公司因其结构特殊性,容易出现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情况,这对保护债权人权利和公司股东均不利。新《公司法》的规定旨在明确股东的责任边界。一人股东如果不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将推定混同,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不仅是一起普通的商业纠纷,更是对一人公司法律责任的明确界定。法官提醒,一人公司的股东应确保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完全独立,避免混用账户,同时留存公司经营独立等相关凭证,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以规避不必要的连带责任。若一人公司未能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及法定审计报告,可能被认定为未能完成举证责任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一人公司的股东而言,财产独立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自我保护的重要手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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