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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窝藏即犯罪,法律严惩不贷
作者:刘鑫雨  发布时间:2024-10-15 15:19:01 打印 字号: | |

在法治社会的框架下,

每个人都应当明确法律的边界。

对罪犯一时的庇护,

是对法律尊严的严重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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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徐某在明知其妻弟陈某(已判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在逃的情况下,仍用其有效身份证件,帮陈某办理了电话卡、银行卡,后连同其身份证一并交给陈某使用,帮助其逃匿。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陈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务,帮助其逃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最终根据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成都,依法对判处相应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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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争议具有不可动摇的地位。本案提醒我们每个人,无论感情多么深厚,都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窝藏犯罪分子不仅会损害被害人的权益,也会破坏社会的法治环境。在面对亲朋好友涉嫌犯罪时,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坚持法治原则,向涉嫌犯罪的亲朋好友传达法治观念,让他们意识到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应鼓励其主动投案,争取法律的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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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附:本案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款:

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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