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商事诉讼中,涉企案件财产保全已成为当前审判实务中常用的强制措施,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和现实意义。随着财产保全程序在涉企案件中大量使用,财产保全与民营企业发展的冲突也进一步凸显。如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保护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将财产保全对涉企案件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降至最低,是每一位法官践行“司法为民”的必修课。
南县某混凝土公司在清理公司账目时,发现有大批未收货款,随即向欠付款公司进行催收。经催收,部分企业自愿履行了付款责任,但也有部分企业因资金周转不灵,多方推诿,不能如约付款。因此,该混凝土公司向南县法院提起了一系列要求给付货款的诉讼。其中,该混凝土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某酒业公司、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有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等四案先后起诉至南县法院,该混凝土公司也向南县法院申请对上述公司进行财产保全,并冻结了部分公司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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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到涉案双方企业均为南县的优质企业,因对混凝土数额、送货地址、起诉主体等有异议而酿成纠纷导致起诉,部分案件在一审程序中、部分案件已经进入二审程序等情况后,负责审理相关案件的法官考虑到,公司运营账号的冻结不但导致企业资金往来不便,也对企业声誉造成影响,当即召集上述企业负责人组织进行调解。在调解现场,承办法官们从企业的发展出发,一方面深入剖析了诉讼过程中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获得了企业负责人对法院已作出判决的认同;另一方面也让申请方了解到采取诉讼保全、冻结账号等措施给对方造成经营的不便;同时进一步提出双方有前期合作较愉快的事实基础及调解对四家企业发展的益处。最终达成了对已冻结的公司账号进行解冻的一致意见。
李达(化名)诉李晓等(化名)民间借贷一案中,李达起诉李晓等三被告因开办酒店向其借款未予偿还,向南县法院起诉后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南县法院经审查,对李达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并对李晓的银行账号采取了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实施后,李晓向南县法院反映该账号用于其所经营酒店的日常资金往来,冻结后给其酒店的经营带来不便,影响其支付房租、水电费、生活物资采购、向员工发放工资、向银行还贷等行为,遂提出以另一有足额存款的账号进行置换担保。经审查,南县法院认为李晓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变更了保全措施,将新账号冻结、解除了对原银行账号的保全措施。
南县法院在办理诉讼保全程序中,坚持以“如我在诉”的办案理念,灵活调整保全措施,有效缓解了企业生产和发展的阻力,确保了涉案企业的正常经营,也让诉讼案件顺利推进。
下一步,南县法院将持续贯彻“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理念,帮助企业纾忧解困,扎实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为南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