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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调促解,让意外不那么尖锐
作者:李媚  发布时间:2024-12-20 16:08:05 打印 字号: | |

随着作息、饮食、运动习惯及生活环境等种种因素的变化,“猝死”这一词语逐渐进入大众的视野,相关数据统计显示,我国每年心源性猝死人数多达54.4万。为面对突发的意外及对未来的考虑,大众偏向于购买保险以提高自身及家庭对可能存在的风险的抵抗能力。

该案便是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2023年2月,吴某在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同年7月,吴某在外工作时突然倒地,并被送往当地医院,后抢救无效身亡。经该院诊断,吴某的死因系猝死。妥善处理好吴某的后事后,其配偶及子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保险公司则认为合同明确约定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双方各执己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酿成纠纷。

作为家属,吴某的配偶及子女本就因吴某的猝然离世悲痛不已,对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更是无法理解;作为保险公司,其基于自身对保险合同的主观理解拒绝理赔,也无可厚非。双方对自身观点的坚守让本案的矛盾愈发尖锐,如何妥善处理本案的纠纷是摆在承办法官面前的难题,若以一纸判决处理,当下或许能结案,但案件后续进展无法预测,当事人诉累无法得以减少,情绪也无法及时缓和。基于种种考虑,承办法官决定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为此,承办法官与原告代理人及保险公司保持联系,深入了解吴某生前的具体状况、及时跟进原告及保险公司在理赔与否、数额等方面的态度变化,把握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期待。在此基础上,通过多种途径查询现有案例,了解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与本案案情进行详细比对,并就“猝死”的诱因寻求医学方面专业人员的意见与建议。承办法官明白,该案调解最大的“堵点”便是保险公司是否同意理赔。为此,承办法官在沟通过程中主动借鉴了同类案例,以案释法,讲原则谈风险。经过不懈努力,保险公司最终表示愿意对吴某的死亡进行适当理赔。形成基本共识后,承办法官便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制定具体的理赔方案,并成功达成调解,使得双方尖锐的情绪得以“钝化”。

此次纠纷的成功调解,彰显出了法治的温度。在今后的工作中,南县法院将继续坚守司法为民的初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断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质量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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